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公正性声明
发布时间:2026-10-20 人气:
为保证本院检定、校准、检验和检测工作的公正、科学、准确、高效,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,代表院管理层特作以下声明:
1.本院开展的检定、校准、检验和检测工作完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及规范进行,建立有完善的管理体系,组织结构合理,各级管理严密,确保检定、校准、检验和检测数据科学准确。
2.本院对所有委托方均持科学、公正的态度,独立开展检定、校准、检验和检测工作,在工作中不受任何的干扰,本院行政领导承诺不对检定、校准、检验和检测工作进行不恰当干预,维护检定、校准、检验和检测数据的公正性。
3.本院的计量检定、校准和检测工作必须按国家、地方及行业发布的计量检定规程、计量校准规范、计量检测技术规范及经批准生效的校准方法进行。
4.本院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必须按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及其它经批准生效的检验、检测方法进行。
5.本院保证对委托方的图纸、技术资料和数据严格保密,切实维护委托方权益。
6.本院不聘用法律法规中规定禁止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。工作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定、校准、检验和检测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。
7.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对检定、校准、检验和检测结果和数据的判断产生不良影响的商业或技术活动,保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数据、结果的诚信性。
8.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院外检定、校准、检验和检测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、研制、生产、供应、安装、使用或者维护活动。
9.本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与职务工作有关的馈赠,不准借工作之便向委托方索取礼品、钱物或压价购买产品,不准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从事有损于本院公正形象的任何活动。
10.本院工作人员要切实防止商业贿赂,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、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。
11.本院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、认证认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12.本院持续识别影响公正性的风险,包括不限于:各种活动、各种关系或内部员工的关系引发的风险等,并加以管控。
13.本院及本院工作人员掌握并遵守从业活动中的相关法律法规、行业纪律和从业规范。
14.本院及本院工作人员主动承担社会义务,包括公共责任、道德行为和公益支持等方面的行为。
15.本院忠实地维护客户的权利和利益,客户对本院的检定、校准、检验和检测服务可提出以下要求:
(1)对本院的检定、校准、检验和检测服务,提出符合自己要求的权利;
(2)对本院的检定、校准、检验和检测服务,提出保护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要求;
(3)对本院提供的检定、校准、检验和检测服务,有详细了解细节的知情权;
(4)对本院提供的检定、校准、检验和检测数据和结果有疑问质询权;
(5)在不妨碍其他客户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对本院的检定、校准、检验和检测工作实施监督权与核查权;
(6)对本院出具的检定、校准、检验和检测结果拥有所有权;
(7)对未经客户认可的校准、检验和检测分包结果具有否决权。
